那么,处罚认定书中的32.24%超载率是怎么称出来的呢?
交警方回应称,事发后,他们对货车上运载的木头进行了称重过磅,“我们采用的是静态称重方式,先对载有货物的车辆称重,再卸下全部货物后对空车称重,差值即为车辆实际装载量。这样得出了汪国财驾驶的货车车货总重54.49吨、实载36.66吨、超载率32.34%的数据。”
“在称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是经过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检定合格的。”交警方称,称重质量在100吨以内时,这种计量器具误差率为0.05%,结论可信度高。
而对于收费发票上显示的数据,交警方表示,收费站采用动态称重方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五轴车的重量准确度的最大误差是-2.9%,而且车辆通过动态汽车衡的速度、行进线路都会降低称重结果,其所得的重量仅作为计重收费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所以他们没有采纳其数据。
原告方又提出,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曾对事故车辆进行喷水,导致了散落在地上的木材进水,木材进水后势必加重,交警部门在随后的称重过程中如何判断这个增加的重量有多少?
对于消防员用水加重木材重量的说法,交警方表示,这一影响微乎其微,因为当时喷水面积只限于车辆的破拆区域,范围很小,水量估计在200升左右,而且称重前后天气干燥,不会产生太大的重量误差。
2 车辆称重过程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场?
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曾表示,“如果当时带汪国财一起去现场称重,就完全不会有今天这样的争议了!”
原告方认为,汪国财在鉴定过程中的缺席,使得其作为当事人理应享有的知情权、质疑权等被剥夺,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程序的。
不仅如此,原告方对于鉴定过程中交警找的见证人,也并不满意;对于交警提供的称重录像中未能反映卸木材、磅码单形成的过程也有所质疑。
对此,交警方回应称,6月12日他们介入调查时发现,这是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的是公安部104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同于行政案件的专项违法查处,在鉴定时不需要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在之后的鉴定过程中,他们都有安排两名民警调查取证,以及与当事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现场见证;鉴定结果出具后,也曾就鉴定结果等举行听证。
交警方认为,这一过程在程序上并没有问题。
而对于称重录像画面不全面的疑问,交警方解释,“因为拍摄视频时只有一个机位,所以有些位置没有拍进去,整个过程是合理合法的。”
3 为何两次技术鉴定都在同一单位 ?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认为,汪国财驾驶的半挂货车的制动装置在本次事故前就存在故障,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据此,杭州绕城交警认定汪国财有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可原告一方却对于交警方委托对货车进行技术检验的单位——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提出了疑问。原告方质疑,为何当他们明确提出,要求另行委任其他鉴定单位重新对货车安全性能进行技术鉴定时,仍没有安排更换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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