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监测资料成车主胜诉关键
开庭期间,陈先生一方提交了一份从气向部门调取的气象资料,结果显示2013年10月7日8时0分至10月8日8时0分,根据杭州国家基准站的监测资料显示,24小时出现了186.2毫米的降水天气过程。这也是陈先生胜诉的关键原因之一。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原因,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气象学角度,186.2毫米的雨量属于暴雨级别。涉案车辆被水淹,系事发当时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所致。该车辆遭受的损失,符合“暴雨责任”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就本案而言,“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免责条款,与“暴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受损”的保险责任条款,存在冲突,怎么办?法官解释,后一条款,限定在暴雨等恶劣天气之下的特殊情形,而前者并无此特殊情形之限定,所以应该优先适用后者特殊条款,这也符合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原则。
另外,陈先生提到,投保提示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签的,而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自己签上去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向其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对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用人民币5051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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