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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中 可以预先扣除利息吗?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012年5月,金某向何某出具借据一张,写明:“现收到何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第二天,何某通过银行向金某汇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归还相应款项,出借人何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归还相应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金某答辩称,2012年签订借条时双方约定其向何某借款1000万元,但其中50万元用于预扣利息,实际只收到950万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虽主张其向何某出借款项本金为1000万元,但根据金某提供的汇款凭证中显示其通过银行仅向何某汇款950万元,即原告金某向被告何某实际借款本金金额为950万元,因此,法院判决何某应归还金某借款本金9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常常少交付一部分本金作为第一期利息。但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所以,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尤其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以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
一般情况下,借据载明的数额会被认定为借款本金。但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那么法院不会将这部分利息计入本金,而是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作为本金进行认定。
此外,若债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归还给债权人的款项是用于支付借款本金而非利息的,那么在计算实际欠款时,也会将这笔款项从债务人的借款本金中进行扣除。
借款利息比银行高 法院会保护吗?
超过四倍的利率不保护
2009年3月31日,祝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期六个月,月利率1.5%,按月结息,并约定若祝某未按期还款,需承担20%的违约金。
2011年9月2日,祝某在原借条上签字确认,对100万元进行了续借,借期为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3月1日。借期内,祝某每月向陈某支付1.5万元利息,共计支付了54万元。因祝某未按期还款,2012年10月17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利息12.9万元、违约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祝某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期满后,祝某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祝某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自2012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8%的逾期利息,但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累计后明显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间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对于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可以支持。
不过,有的时候,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对利息、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这时法院会根据规定分别处理: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期内应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后应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约定有利息,但没有约定利率的,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对约定多少利率存在争议的,由法院在4倍利率之内根据案情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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