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据能证明曾经借过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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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民间借贷变得越来越普遍,法院里随之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增加了不少。昨天记者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2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908件,比2011年上涨了35.12%。而今年的1-10月,法院又受理了民间借贷案件830件,比去年再次上升了12. 16%。
杭州中院民庭的法官说,案子的确很多,但经过总结后他们发现,借贷关系中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还是比较集中的。如果能够在签订借条、进行借款的时候在这些方面多加注意,还是可以对借贷中所产生的风险进行防范的。
昨天,法官讲了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仅凭借据能证明曾经发生借款吗?
借条只是凭据之一,法官还要考量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以确定借据真实性
案例一
2009年12月,陈某与金某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至2010年12月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协议还约定:该份协议同样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即视为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后金某以陈某未还款为由,向法院起诉了陈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也维持了原判决。
这是因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除收条外,金某无法提交其交付款项的相应凭证,且对于所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前后陈述不一致。对于交付600万元借款现金的过程,金某虽说明是在自己的办公室中将60捆10万元一捆的现金分三个黑包交付于陈某,但并未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并未就为何采取此种现金交付借贷进行合理的解释。
同时,庭审中,金某在陈某代理人提供的一组照片中进行辨认时,明显将一名比陈某年轻很多的人的照片指认为陈某,说明金某并不认识陈某。因此,原告金某关于在自己办公室内将600万元交付陈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一、二审均未支持金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这起案子与上一起案子截然不同。证据同样只有一张收条,是证明原告借给被告3500万。但被告却称其从来未收到过此笔款项。
庭审的时候,法官问原告是如何交付这笔款项的,原告说是现金交付,用了一辆越野车,将钱装了六七个麻袋运到了被告的住处。
刚开始法官觉得有些意外,这么多的钱款怎么可能会以现金交付给对方。而原告也只有一张收条来作为证明。但经过法院调查,发现原告说的并不是不可行。原告是一名生意人,每天有大量现金往来,而其拥有十几亿资产。在庭审的时候,原告对于借款的各项细节也表述得十分清楚,没有任何出入。
相反,被告却在庭审阶段遮遮掩掩。并且本人从未出现在法庭上,都由律师代为出庭。
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法官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债权人应提供自身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款项义务的证明。对于较大数额的现金借款,法院会综合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现金来源。也就是说,作为出借人应当就借款的现金来源,采取现金交付方式的必要性,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等方面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在借贷款项交付事实的审查中,法官还会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综合确定案涉借据或收条的真实性。
另外,有的当事人借条不见了,那也可以通过提供汇款凭证的方式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法院也会根据证据显示的客观事实判断款项性质并作出判决。
所以,不能说有借条就一定发生了借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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