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律师
提出多处质疑
对此,阿邦和其代理律师认为,调查人员只是听从了班组几个同事的片面说法,而且他们还继续在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上班,与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阿沙等人对事发经过描述的书面材料也是形成于事故发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
代理律师吴文晖认为,认定为非工伤很多地方不符常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果依据的只有调查笔录,而被调查人员除阿沙之外,多数都不在事发现场,对事发过程并不知情,本案惟一的现场证人即当时将电梯钥匙交给阿邦的阿沙声称阿邦要电梯钥匙是为了坐电梯回二楼住处,不是从事收尾工作,但从常理分析,一个正常、理性的成年人从一楼到二楼,只需走几步楼梯即可,是没有必要去乘坐一个还在调试中不能正常使用的电梯。
吴文晖同时指出,如果阿邦是为了回去休息而使用电梯,也应当向阿沙索取房门钥匙,否则他是无法进入房间的。
“在双方当事人(指阿邦与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吴文晖律师说,在用人单位没有拿出更为有效的证据,证明阿邦是非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作为被告的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明显错误的,依法应当撤销。
吴文晖律师还表示,安装电梯是非常专业的,工作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后才能上岗工作,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因为没给阿邦购买工伤保险,迫使阿邦无奈走法律途径。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代表对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非工伤认定结果表示支持,并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应当事人要求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