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本案若构成抢劫罪,摩托车的价值达3.5万元,依照刑法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卢某只是酷爱摩托车而想把它要回,由于不懂法、不考虑后果,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抢劫罪的严重行为表现,应是“当场”并且“采用暴力”,如果卢某的摩托车被交警扣押时,十分钟内纠集到本案的另两人,并采用暴力从民警手中抢走摩托车,公诉机关也只会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相反,被告人没有采用当场劫取而是事后劫取,也不针对民警而是针对保安,采用暴力威胁而没有直接实施暴力,反而要认定抢劫罪,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前者的危害性应大于后者,如果前者定轻罪,后者定重罪,不合理。
如果是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应定为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
因为摩托车并没有被没收
蒋某的律师杨云则表示,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以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定性比较恰当。
她的理由是,定非法转移被扣押财产罪符合本案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而非法转移被扣押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妨害了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秩序,这才是本案犯罪的本质属性。
如果定抢劫罪,由于摩托车并没有被没收,它在法律上仍属于被告人所有,就变成了自己抢自己的东西,在逻辑上说不通。
如果定为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根据刑法,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