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走被交警扣押的摩托车 该当何罪?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1-03-09 07:05   

庭审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处卢某等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三人认罪态度好 其中一个案犯还曾帮派出所抓罪犯

所以建议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法庭调查结束,检方和被告都对卢某等三人从停车场把摩托车开走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

检察官表示,根据卢某等三人的作案事实和经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由于涉案摩托车经评估后价值35000元,故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判处卢某等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的理由是,卢某等三人均已年满14周岁,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三人去抢车,也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此案中,虽然卢某称那辆摩托车是他自己的,但是当时这辆车处于被交警扣押的状态,是被交警停放在那个停车场上的,而被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也应属于公共财产,何况卢某还没有合法购车凭证;在犯罪客观方面,三人对停车场的保安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是强行把车开走的,其中一名保安还说自己胳膊上有淤青。所以综合来看,卢某等三人构成抢劫罪。

不过,检察官当庭也表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三被告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尤其是纪某案发前还曾帮紫阳派出所民警抓罪犯而导致脚踝受伤。

检察官还说,本案中,纪某和蒋某都是年轻气盛,讲义气,一时冲动而失足,教训很深刻。

应定为妨害公务罪

因为被扣押的摩托车不是公共财产

而卢某和纪某的律师都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定为妨害公务罪更准确。

卢某的律师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华国说,本案形式上虽像抢劫罪,但从实质上分析,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理由是,被告人卢某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动机与目的,不存在抢劫的主观故意。纪某和停车场保安的笔录都表明,当晚去拿车时,卢某说的是“我们只是来拿回自己的东西”,说明卢某主观上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摩托车。卢某作案时虽戴着口罩,但案发后公安机关完全有能力依据一系列线索,判断出是车主作的案。

其次,根据现有法律,被扣押的摩托车并没有被规定为是公共财产,摩托车只有在被公安机关没收后才能成为公共财产。因此,本案若被定性为抢劫罪,从逻辑角度分析,就混淆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非法劫回自己财物”的本质区别,导致自己抢自己东西的荒谬结论。

郑律师还认为,本案报告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不是摩托车的所有权,本案涉及的摩托车只是个“道具”,从社会危害性分析,卢某只是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是妨害公务行为。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唐登涛 通讯员 尚法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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