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00,杭州市政法委组织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西湖区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在西城广场联合接受群众信访。
这是杭州市政法系统首次尝试“一站式”的接访模式。
市政法委负责人表示,“一站式”接访,可以提供快捷方便的信访通道,减少群众的跑腿成本,同时也可以提高政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联合接访活动开始不久,徐先生来到市政法委的桌子前咨询。
徐先生说,2009年他酒后驾驶出了车祸,交警认定他负事故全责。赔偿了伤者之后,徐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对方一句话驳了回来——酒后驾驶肇事,一律不赔。
徐先生认为,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该对投保人作提示以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而自己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方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无效,必须如数赔偿。
2009年底,徐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审查后,二审改判徐先生败诉,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我就想问问,二审改判的理由是什么?”徐先生说。
市中院的接访小组就在边上,政法委工作人员立刻找来一位法官,为徐先生解答。
法官说,保险公司确实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
怎么才算“明确说明”呢?
法 官说,对于格式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确有明确说明义务,但禁止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行为,不仅是《道路交通法》等法律对驾驶人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一般公众应当具备的道德准则。
对此,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过二次以上同类保险合同的。
二、投保人有严重违反交通的行为,比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也就是说,现在只要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比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或者把免责条款单独印刷,或附有单独制作 “投保人声明书”的,都可以视为已经“明确说明”。
法律业界的通说认为,这是考虑到签过两次车辆保险合同的车主,对保险合同应当会有适当了解。而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如果对以上行为进行赔偿,无疑会助长此类行为的发生,有悖立法精神。
因此,对徐先生的案子,二审法院的改判是合法合理的。
“还是那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驶害人害己……”法官苦口婆心,徐先生不停点头。
据统计,昨天上午的联合接访活动共接到投诉、举报、咨询近百人次,效果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