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和贱卖
法律保护夫妻中的无过错一方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基本一致。
沈律师曾经办理过一桩案件:小帅和小美是一对结婚十年的夫妻,刚结婚时两个人恩爱有加,后来结婚时间一长日子也就平淡如水。
再后来年轻貌美的小花闯入了小帅的世界,很快俘获了小帅的心,两个人变私下发展婚外恋关系,甚至还同居在一起。
某天,妻子小美查到小帅手机得知两个人的关系,发现在一年期间小帅陆陆续续给小花转了几十万,小美气不过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小花返还所得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小帅和小花之间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小花应当返还获得的全部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第三者的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新司法解释的第六条将伦理、亲情与道德融入法理之中,依法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生活困难
曾经的爱人有义务帮助吗?
法院支持一方帮助困难方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沈淑敏律师表示,该条特别提到如果一方离婚后无房居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另一方需要补贴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
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符合公平原则。
同时,也有不少人发文说该条是全面向国外的配偶赡养(Spousal Support)制度靠拢,离婚后一方需要补贴对方生活。
但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该条规定只需要帮助经济困难方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国外配偶赡养制度的目的是帮助经济困难方维持“婚内相似生活水平”,两者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
沈淑敏律师认为,总的来说,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强调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