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婚姻家庭纠纷相关解释征求意见!律师详解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4-08 18:47   

法律没有“假离婚”,财产分割可能无效;打赏主播,哪些法院支持讨回; 离婚生活困难,曾经爱人有义务帮助……

都市快报讯 昨天(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发公众关注。

今天,橙柿互动邀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沈淑敏律师,针对有代表性的涉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条例进行了详解。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为规避某政策而离婚

一方申请财产重新分割法院支持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沈淑敏律师认为,解读一下第二条的规定——

不管男女双方处于何种目的,只要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诉讼判决、调解离婚的,双方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假离婚”只是民间的一种较为形象的说法。

如果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某种目的(比如说限购政策、贷款政策等)办理的离婚登记,则该方可以主张双方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方案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方如果想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得有双方之间关于规避某种目的而离婚的证据。

比如说双方协商为避免限购政策而“假离婚”的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否则不能要求重新分割。

该条意见,其实也与目前大多数法院裁判思路相同。沈律师列举了一件真实发生过的离婚案例——

男女双方于200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

2014年双方为婚生子上学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是男方婚前所购,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条件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男方支付。

双方离婚后至今,男方未将案涉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离婚登记合法有效。双方并未就离婚后财产分割约定达成真实的合意,故《离婚协议书》中夫妻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无效。

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重新分割,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另案起诉。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人心难测,就怕时间久了,“假离婚”也变成“真离婚”!

未成年人打赏家长能否讨回?

夫妻一方给主播打赏,哪些追讨法院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

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沈淑敏律师指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与现有司法实践有一些区别。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夫妻一方会以另一方无权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打赏行为无效。而上述司法解释并不是仅局限于金额,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内容引诱用户打赏,则该行为无效。

沈淑敏律师认为,该款规定的初衷和目的是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真的落实到实务中来,还是存在一定难度。

该款适用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内容。

首先,每个人对于淫秽、色情的理解及定义不同。其次,一方要主张打赏无效,也存在较大的举证难度。

最后,如果直播内容涉及淫秽、色情,那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则打赏收入会成为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而非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返还。

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和贱卖

法律保护夫妻中的无过错一方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基本一致。

沈律师曾经办理过一桩案件:小帅和小美是一对结婚十年的夫妻,刚结婚时两个人恩爱有加,后来结婚时间一长日子也就平淡如水。

再后来年轻貌美的小花闯入了小帅的世界,很快俘获了小帅的心,两个人变私下发展婚外恋关系,甚至还同居在一起。

某天,妻子小美查到小帅手机得知两个人的关系,发现在一年期间小帅陆陆续续给小花转了几十万,小美气不过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小花返还所得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小帅和小花之间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小花应当返还获得的全部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第三者的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新司法解释的第六条将伦理、亲情与道德融入法理之中,依法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生活困难

曾经的爱人有义务帮助吗?

法院支持一方帮助困难方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沈淑敏律师表示,该条特别提到如果一方离婚后无房居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另一方需要补贴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

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符合公平原则。

同时,也有不少人发文说该条是全面向国外的配偶赡养(Spousal Support)制度靠拢,离婚后一方需要补贴对方生活。

但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该条规定只需要帮助经济困难方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国外配偶赡养制度的目的是帮助经济困难方维持“婚内相似生活水平”,两者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

沈淑敏律师认为,总的来说,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强调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程潇龙  编辑:管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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