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生录取工作
在中考成绩发布后进行
分配生录取工作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成绩发布后进行,依据中考成绩录取。不得将中考以外的任何考试或竞赛成绩与分配生招生录取直接或间接挂钩。
分配生录取不得限定排名位次,原则上不得划定录取基准分数线。如因辖区内初中学校发展不平衡,确需划定基准分数线的,应当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划定,并确保分配到校的名额录取率不低于95%。
具有分配生资格的学生可依据各普通高中(含校区,下同)分配到所在初中学校的分配生名额,自主选择填报。各普通高中根据学生中考成绩,在符合条件的分配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实行分校录取,录完为止。
分配生招生录取的批次以及志愿填报等具体实施细则,由设区市教育局制定,原则上应当在统一招生前录取。已录取的分配生不得参加后续招生录取。分配生录取后如有剩余名额,纳入各普通高中统招计划。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分配生招生计划和实施细则应当于2023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