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印发了《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具体有啥内容,快随小布一起来看~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明确,浙江通过重点实施统一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基本保障政策、规范统一基金支付范围、严格规范决策权限等措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省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等规范统一。
• 2021年底,所有统筹区统一制度框架;
• 2022年底,50%以上统筹区完成医疗保障清单外政策的清理;
• 2023年底,所有统筹区完成清理规范,全省全面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
《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明确了基本医保门诊待遇支付政策、基金支付的范围等。
★基本参保政策
参保范围
职工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
全额补贴人员范围:特困人员。
定额补贴人员范围:除特困人员的其他救助对象。
定额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区确定,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基本筹资政策
筹资渠道
职工医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大病保险:按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标准筹集。
医疗救助: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
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参照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逐步规范缴费基数。
筹资基本标准
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5%(含生育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职工缴费率:在职职工缴纳基本保费原则上控制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本人工资收入(参照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年度省社平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照国家部署安排逐步放开本地户籍或本地缴费年限限制;缴费基数一般按照上年度省社平工资60%确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缴费基数,缴费率不高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水平不低于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个人缴费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三分之一。
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达到20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选择按月延缴的,按月延缴期间按照在职职工医保待遇执行,缴费基数和费率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延缴标准确定;选择一次性缴足的,缴费标准原则上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费率,按不足年限计算确定。
★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各设区市在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制定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起付标准:职工医保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对一个疾病过程在统筹区内确需多次转诊住院的,按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
支付比例: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费用,基本医保总体支付比例75%左右,职工医保达到80%左右,居民医保平均达到70%左右。合理拉开统筹区内外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相邻等级之间的支付比例保持10%左右的差距。
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支付限额叠加大病保险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达到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