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或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中药制剂不设个人自理比例,西药制剂个人自理比例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医院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院制剂原材料成本、辅料及包装材料成本、定额生产费用(含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等)、管理费等制定医院制剂支付标准,并按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
以下情形的医院制剂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有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被药品监管部门注销、撤销批准文号或取消备案号的;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