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7-04 09:26   

推动招标行为规范有序

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统一招标信息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规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评审方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条款、否决投标条款;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加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公示力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

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

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等的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

优化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核对,并书面(在线)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

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核实,保障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情形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情形的,以上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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