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7-04 09:26   

近日,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意见》在监管体系、招标行为、竞争机制、合同履行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构建立体多维监管体系

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经信、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能源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分级监管制度,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本地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理顺地方监管体制机制,明确本级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和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政监督部门。

推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用于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形成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全过程监管要求,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推行制度规则目录管理

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司法厅、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并动态清理更新,未纳入目录的政策制度文件不得作为监管依据。

统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示范文本应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投标,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投标。

加强招标投标多跨协同治理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数据融合,共建共享全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推动招标行为规范有序

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统一招标信息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规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评审方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条款、否决投标条款;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加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公示力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

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

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等的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

优化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核对,并书面(在线)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

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核实,保障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情形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情形的,以上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

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包含合同订立情况,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情况的监督管理。

落实履约管理责任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职或擅自更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

加强履约信息公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合同金额变更超过10%、工期延长超过1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工验收前变更等应作为合同重大变更情形进行公开并注明原因。

健全履约信用管理

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合同订立、转包或违法分包、重点岗位人员变更及履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合同重大变更等信息纳入用于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明确合同履约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条件和信用惩戒措施。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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