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顾新规来了!券商不得通过大V引流开户 直播不得奇装异服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11-0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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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快报报道 券商与财经大V的合作,一直是监管敏感点,叫停不期而至。证监会最新下发《机构监管通报》,其中要求,证券公司应规范开展与大V合作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有行业观点认为,监管此规定出台,着眼于厘清财经达人和持牌机构合作的边界,建立更良性合规的模式,长期有利行业发展。

监管最新要求: 券商不得通过大V引流开户

监管文件显示,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表示关注到部分券商与“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对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各公司需严格遵守有关要求,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其中提到,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

一是投放开户链接模式,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二是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对此,监管提出要求,通报称:

(一)“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此外,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二是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三是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四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

证券公司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等外部人士发表评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所组织会议、讲座材料、嘉宾演讲内容、直播内容等做好事前审核工作,评论内容不得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分析等投资咨询活动;同时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发表评论或对外展业。

基金行业观察者“北漂民工”称,业内人士分析可能是一部分大V或者非持牌机构诱导开户后带粉丝/用户去进行各种股票/场内基金/ETF频繁交易,监管可能认为这个存在风险。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据中国基金报、中国证券报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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