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分级分类管理 新闻信息直播及互动内容先审后发
《规定》提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一直播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处是指针对用户进行分类,按照信用级别分级,内容也是按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按照不同信用等级,针对直播内容的弹幕、评论发布权限不同,比如,信用低的用户不能发弹幕。
映客在回应中指出,规定明确了网信办对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责任,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信用等级管理
纳入黑名单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规定》指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网络传播杂志》援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话称,《规定》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将互联网信用纳入到网络直播治理中来,这对今后其他互联网领域法治建设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朱巍举了三个例子:1.喜欢“打擦边球”“耍小聪明”,信用等级就会降低,直播权限和收益也会降低,让信用与商业利益挂钩,诚实信用将重新回归网络直播市场;2.建立黑名单制度后,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平台再不用担心“问题主播”跳槽去别的平台,主播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3.鼓励建立网络直播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标准,只有全行业适用同样的标准,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双资质管理
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规定》提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此外,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此前的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要求直播机构需要“持证上岗”。
互动环节实时管理
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
《规定》提及,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主播在线与粉丝视频交流,就是通过实时的弹幕来实现的。弹幕因即时性、互动性、娱乐性等特点在形式上适于青年人的表达,但是弹幕也正在被低俗文化侵蚀。人民日报的报道称,有一次直播中,有粉丝通过弹幕调戏女主播,要求其换真空装跳舞。在女主播跳舞之后还不满意,仍频繁在用低俗“弹幕”刷屏,最后竟将女主播骂哭。
据了解,目前对弹幕的审核主要仍然依靠人工,但是这种手法,监管还是比较难。网信办此前要求各视频网站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包括弹幕的语言识别以及不雅言论的监测,提升平台响应和处理速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