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证书继续有效
实施“不变不换”原则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
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证费用不增加
依循原标准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后,不增加办证单位和群众的费用负担。
有定着物的(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原房屋登记费标准收取,即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无定着物的,根据杭政函〔2009〕168号规定,暂停征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统一登记前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新闻助读】
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以往,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分别由不同部门办理,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住保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一个部门负责,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不动产证书有哪些?
新启用的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两种。《不动产权证书》封面红底金字,印有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字样,内页记载不动产权利人、坐落、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新增加不动产单元号,这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身份证号码”。附图页粘贴宗地图和房地产平面图等不动产界址示意图形。《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记载抵押等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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