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对此案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当场出具了资料接收清单。
今年1月6日,省消保委接到一份《补充材料通知》,随即按照要求提供了被告上海铁路局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原件。
1月7日,浙江省消保委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关于消费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说明》,详细阐述本案符合公益诉讼特征且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的理由。
1月1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关于要求严格依法按时受理我委提起的公益诉讼案的函》。
1月15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再次发出《补充材料通知》,要求浙江省消保委补充提供有关起诉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材料。为此,浙江省消保委于1月16日回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明确指出“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侵犯对象不是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每一个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要求上海铁路法院依法立案。
对于这起“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司法界寄予了极大的关注。“这对将来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