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和网站的关系是“代持”
记者就具体操作流程咨询了网站工作人员,据介绍,投资者在认购时,要与财商通签署代理合同,内容类似上述《投资协议》。网站会在上面说明,财商通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是投资者的。当资金募集完成后,由财商通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署合同,由于信托合同仅有1份,因此信托产品的合约由财商通代为持有,投资者可得到合同的电子复印件。
此前,信托100元发起人傅佳欲公开表示,信托风险并不如想象得高,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可以让普通百姓享受到信托理财的好处。
这种方式有点像民间自发集资买理财的方式,当几个资金量没有达到信托认购最低门槛的投资者,将资金集合起来一起购买信托产品,相互之间会有个约定,由其中一人出面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而签约人与其他出资人会签订“代持合同”,确认每个人的购买份额。
再回过头来看这个网站的产品销售模式,其实也就是将信托产品拆分,由网站来代持。
某信托公司杭州分公司表示,他们在实际操作中,也的确存在几个投资者合买产品,在资金量达不到最低申购金额(有的是最低300万起,有的是最低100万起,视不同的产品而定),通常由一个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而该投资者和其他几位出资人也是签订代持协议。
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托100所谓的通过交易结构设计、产品创新,其实也不过是新瓶装旧酒。
名为降低门槛 实则风险暗涌
这个问题,看上去有点多余,但实际却很重要。因为这种所谓的信托团购,实际上将信托计划试图隔离的风险重新聚集,并且间接违反信托产品必须由“合格投资者”购买的规定。
所谓“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供相关财产证明,例如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或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首先,因为直接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的并不是投资者,而是财商通。业内人士认为,这对投资者来说风险重重。如果签订信托合同的不是投资者,那么在法律层面,投资者不是委托人,也不是信托受益人,是不能向信托公司主张权利的。
某信托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认定多个投资人之间的代持合同是否成立,要从两个层面看这个问题。
“首先签约人与团友之间如果有协议,那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其次,信托公司与代替你们认购信托者签订的信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是成立的。信托公司如果出面协调,或者明知是团购而不顾,则属于违规,信托公司将受到处罚,团购资金或将被清退;如果信托公司不知情,那没有责任,信托是成立的。只要手续齐备,团购出现的纠纷是你们自己的事情,与信托公司无关。”这位负责人表示。
换句话说,虽然财商通在代理合同上表示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由投资者所有,但是经过这么一个中间环节后,实际上投资者的风险加大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固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