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茶楼”事件杭城掀热议 众筹 不能“游戏”的创业新模式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03-20 06:07   

提问众筹模式:

涉嫌非法集资?

代持股股东权益如何保障?

问:众筹得到的资金可以何种形式运营咖啡馆、茶馆等项目?

答: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办咖啡馆或茶馆有两种形式:一种由个体户作为申请方;一种由公司作为申请方。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杭州落地的首家众筹咖啡店聚咖啡是由单独成立的公司经营的。蔡华、余自强也表示会单独成立公司来运营茶馆、咖啡馆。

问:目前不少众筹项目的股东人数超过百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答:本地一家众筹项目的股东及发起人表示,该项目在成立之初推选了8名董事成立董事会,并由这8名董事代持所有股东的股份,同样,另一家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也表示选择以少量股东代持所有股份的方式。

问:代持股股东并不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如何保障代持股股东权益?

答:杭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政委管军提醒,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股东间一定要认识,但是从保障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说,“股东”身份最好要落在纸上,发生利益纠纷时,才有可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英儒表示,代持协议确实是有效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也认可隐名股东的形式存在,但是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因为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由于显名股东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对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问:这种众筹模式属于非法集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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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8款规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然而,郭英儒指出,这里的规定比较模糊,无法判定众筹到底有无涉及非法集资。管军也表示,众筹模式虽然也是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若资金是用于正常经营,且没有承诺给予股东定额回报,就不能列入非法集资的范畴。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邵祎雯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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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个众筹互联网茶楼事件在杭城互联网圈内掀起热议。3天内,122个互不相识的陌生人向发起人蔡华的银行账户里打入了122万元人民币。此后,近千人加入互联网茶楼讨论群,还有人受此启发,在短短 两小时内口头筹集280万元, 欲建互联网咖啡馆,并计划将此模式标准化,推广至全国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