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仲裁委员会智慧仲裁平台简易案件电子书面审理仲裁规则

2023/08/17 15:43:42

(2018年11月23日,经第六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审理和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平、公正地解决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互联网)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等有关规定,借鉴互联网法院有关经验,针对互联网案件的客观情况和杭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建立中国杭州智慧仲裁平台(以下简称“智慧仲裁平台”)作为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专用平台,智慧仲裁平台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申请、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结案等仲裁审理环节均在线上完成。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审理环节。

当事人应当通过智慧仲裁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材料,进行仲裁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简易案件,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涉互联网民商事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体包括如下纠纷: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或履行行为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或履行行为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银行卡纠纷;

(五)仲裁委员会认为适合适用本规则审理的其他纠纷。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电子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不经开庭,根据当事人通过智慧仲裁平台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进行裁决的线上审理案件的一种方式。

第五条 简易案件经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本规则进行电子书面审理。

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规则,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均适用本规则电子书面审理。

第六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规则审理,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审理的,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用仲裁委员会其他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线下或其他程序审理:

(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的案件;

(二)需要线下证据保全的案件;

(三)申请人未提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也未补充提交,仲裁委员会无法通过网络审查的方式认定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案件;

(四)仲裁庭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次以上,且仍未能结案的案件;

(五)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适用本规则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适用本规则审理仲裁案件的,设仲裁员助理。

第八条 适用本规则的案件均采用电子送达:

(一)当事人应当在电子合同中约定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

(二)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当事人未书面通知变更的,以其在电子合同中确认的地址为电子送达地址;

(三)当事人确认以上电子送达地址适用于仲裁程序、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程序、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程序、法院执行程序、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听证及复议等程序;

(四)仲裁材料以通过向当事人的智慧仲裁平台账户或上述电子送达地址发送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可登录智慧仲裁平台随时查看仲裁材料;

(五)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发送仲裁材料至受送达人的智慧仲裁平台账户、电子送达地址的,智慧仲裁平台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智慧仲裁平台账户、电子送达地址的日期与智慧仲裁平台发送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智慧仲裁平台账户、电子送达地址的日期为准;

(六)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发送仲裁材料至受送达人的智慧仲裁平台账户或电子送达地址的,即为已经送达;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仲裁活动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完成送达的,智慧仲裁平台随案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的效力。

第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间起算日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有关规定推定的材料最早送达日期。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十条 本规则适用的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签订的电子合同中订立的要求适用本规则审理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适用本规则进行审理的仲裁协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提出。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处理,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由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获得或具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智慧仲裁平台的专用账户。使用专用账户登录智慧仲裁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智慧仲裁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智慧仲裁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证信息、电子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子送达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线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三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线上受理,并将受理通知等材料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人于三日内补正,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起算受理时间;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预交仲裁费用。申请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应当通过智慧仲裁平台认可的支付平台预交仲裁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提交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通知被申请人通过智慧仲裁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后将应裁通知等材料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答辩材料、反请求材料、证据材料、质证意见等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三日内预交仲裁费用,不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反请求。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后将反请求材料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至反请求被申请人。

反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反请求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提交答辩和证据等相关材料,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等相关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对仲裁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于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答辩材料、质证意见及证据等材料后,将上述材料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三日内,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提交质证意见等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申请的,应当自收到本请求或反请求受理通知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庭不予受理。变更超出原请求或反请求标的额的,应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补交仲裁费用。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变更反请求,继续适用本规则审理,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不适用本规则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依照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并审理。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二条 适用本规则审理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两日内完成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三条 要求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应当自接到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提出,说明事实和理由,并举证,除非当事人是在该期限之后获知回避事由的。

仲裁员因有回避事由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或者更换仲裁员申请。

仲裁员是否回避、更换,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更换作出决定前,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另行指定仲裁员,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情况及时通知当事人。重新指定仲裁员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通过智慧仲裁平台提交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页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当事人应当转换成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随时可以调取查用的电子数据后提交。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在通常情况下,自收到受理或应裁通知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

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可在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仲裁庭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等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数据,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电子数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

(二)电子数据生成时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认证的;

(三)其他能够保证自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电子数据;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电子数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互联网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认定。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庭应当确认。

第六章 审理和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可以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庭发问之日起两日内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作出回答,逾期不回答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仲裁程序进行中,通过智慧仲裁平台或其他方式对审理案件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智慧仲裁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仲裁庭报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书,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书。

当事人自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五日内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仲裁委员会退回该当事人预交的全部仲裁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时变更或撤回仲裁请求。因申请人未充分举证导致仲裁裁决数额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结案文书应当采用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的电子签名签署。

第三十六条 智慧仲裁平台在线审理的案件,仲裁员、仲裁员助理、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结案文书等仲裁材料、数据、程序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结案文书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要求纸质结案文书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智慧仲裁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进行案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未在文书规定时间内履行裁决或者调解义务的当事人,该不履行的不良信息将被纳入与仲裁委员会有合作的信用信息平台。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非涉互联网案件,当事人特别约定适用本规则审理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适用本规则进行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委员会其他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