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指引

2023/08/10 10:34:13

如因仲裁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于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

2.财产保全申请额度限于仲裁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由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函。

4.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申请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5.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缴纳申请费用。

6.提供对方当事人明确的财产线索。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办理仲裁案件财产保全需提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一式两份,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该一式两份的抬头是不一样的相关内容,一份给人民法院,一份给仲裁委员会。);

2.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函原件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仲裁申请书副本;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代为申请保全的,应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7.可供保全的对方当事人财产线索;

8.申请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材料。

9.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的提供,仅供参考,具体以受理法院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