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多地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07-28 13:22   

舟山市

办理时间

本次年度调整集中办理时间为2026年8月1日—9月10日。

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上下限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5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1505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为舟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6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台州市

缴存基数的确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津补贴等计算确定。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在上下限规定范围内自主申报月缴存基数。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基数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基数。

存基数上下限

1.职工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0568元,最高月缴存总额为7336元;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台州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43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80元。

2.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后,职工缴存基数高于最高月缴存基数的,按最高月缴存基数核定;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不再另行通知。

缴存比例的调整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标准执行。

2.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至12%的范围标准执行。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5%至12%之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缴存比例。

4.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月缴存额合计=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2.灵活就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

存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时间

1.202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审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26年7月起开始执行。

2.未申报调整的,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符合本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缴存职工,直接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3.逾期申报调整的可以申请补缴、退缴。

(原标题:浙江多地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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