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
1.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1)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2)推广“物业+托育”模式,支持物业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3)支持专业托育机构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事业单位。
(4)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或租赁场地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5)每个乡镇(街道)原则上至少建有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1)探索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工作。
(2)加大对困难家庭的重病、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力度。
(3)落实孤儿、困境儿童等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3.推进社区托育设施建设。
(1)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2)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建设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已建成居住区更新扩建幼儿园,有条件的可附设托班。
(3)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设托育机构,提升婴幼儿父母随托看护率。
4.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政策,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提供岗位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开通异地社保和医保,支持人才随迁老人家属、亲属来杭照护婴幼儿。
(4)探索实施社区(村)家长互助式、临时托管式公益服务。
5.加强生命早期1000天健康保障。
(1)合理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减少严重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
(2)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对16—30月龄儿童开展M-CHAT孤独症筛查。
(3)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诊疗康复,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4)每个区、县(市)均有1个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区、县(市)级妇幼保健人员原则上按照每1万常住人口1—1.5名标准配置。
6.推进儿童友好成长空间建设。
(1)鼓励将婴幼儿早期看护教育纳入基本教育体系。
(2)加强儿童友好街区建设,推进城市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
(3)建设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推动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儿童厕位及洗手池、儿童休息活动区等设施。
(4)在公共图书馆设置儿童阅览区,鼓励设置少儿图书馆。鼓励学校与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
(5)加快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
(6)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增加婴幼儿成长驿站、儿童之家等儿童“微空间”。
(7)鼓励打造儿童“游戏角落”,提供适龄儿童步行路径和探索空间,合理增设安全游戏活动设施。
7.加快发展托育服务产业。
(1)鼓励利用存量建筑,开办嵌入式托育机构,有条件的可对外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2)组建行业协会,搭建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协作平台,推动产业链延伸发展,支持扩大优质托育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