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浙江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12-01 08:30   

明确了房东和租客的消防安全责任

修改后的《规定》对出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做了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现在,一些房东为了多收租金,把房子隔成“群租房”,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如果没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还有些租客当起二房东,把租来的房子改头换面后再出租,新《条例》实施后,这种行为将受到处罚。

据《条例》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杨丽 通讯员 邵琦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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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