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浙江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12-01 08:30   

出租房消防不过关 房东和承租人都要受罚 

电动车乱停、私拉电线充电 也要罚款

都市快报讯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改,新增条款17处,删除条款6处,涉及修改条文达到50处,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

来看看,新条例有哪些新变化?

明确乡镇、街道对沿街商铺的安全管理职责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的工作职责,为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提供了法规依据。

浙江近年来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小火亡人”突出,《条例》明确了乡镇(街道)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三合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工作职责,要求重点管控。

电动车车主乱停车也要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在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对充电室内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出技术和管理要求,规定室内场所未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充电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止。

这个管理单位不仅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还有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户。

据《条例》,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电动车车主乱停、充电的话,也要受罚。《条例》指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杨丽 通讯员 邵琦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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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