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遇紧急情况可直接申请使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条例》在国家和省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由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物业竣工验收备案时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并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紧急状况下使用以及禁止使用情形等作了补充规定。
《条例》明确,对于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部分的,在该区域全体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在其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当发生电梯严重故障,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建筑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围墙、道路坍塌,屋顶、外墙渗漏,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者损坏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条例》规定,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经业主共同决定,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细化对小区共有部分收入使用方面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用房中的经营用房等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共有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补充后达到首期交存金额的可以停止补充,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