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布消息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帮扶措施是什么?帮扶对象、适用情形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
帮扶补助对象
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生活援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
有条件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退役军人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医疗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当地给予一定医疗援助。具体援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各地根据实际可设定封顶线。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住房援助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各地应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援助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就业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