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换届 公布新章程新规章制度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0-30 16:41   

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综合管理制度

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于2019年12月19日换届,为加强基金会管理,利于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五届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综合管理制度。

一、会议制度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议一般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内容主要是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定重大活动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理事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研究季度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办公室工作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分工落实各自职责,确保年初工作计划、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4、顾问会议每年视情召开一至二次,汇报基金会工作开展情况,听取顾问对基金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会议由办公室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

二、行政事务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基金会行政事务工作管理,提高办事效率,节约行政经费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文件管理

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基金会文件由办公室统一发放、传递、保管和立卷归档。

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编号登记,统一格式,文头为:杭老基(xx)XX号(发文字号包括年号、顺序号)。

1、起草文件统一填写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发文稿,准确注明文号、标题、印数、发送范围。

2、所有文件由相关部门起草,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理事长审批。

3、文件标题应准确简要概括文件的主要内容。

4、文件内容要求事实清楚、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炼、用语准确。

5、被发文单位必须注明单位全称。

6、多页文件应标明页码。

7、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左侧留装订位。

8、文件纸一般使用A4型。

9、所有文件一律加盖公章后发送

10、文件立卷归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存档时文件需存底稿并附两份正式文件,信函需存底稿。

(二)档案管理

档案是全面反映基金会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基金会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软件、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协议、内外行文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

2、档案编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进行编号。

3、归档后须填写《档案管理登记表》。

4、档案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会其他规章制度规定者外,一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基金会章程,理事名册,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基金会证照,各级批文,印鉴,年度财务报表,规章制度,不动产所有权证及其他债权凭证,人事资料,大型活动图片,音像资料以其它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二十五年保存:会计凭证,其他经核定须二十五年保存的文书(其它财务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五年保存:期满或解除的合同协议,完结后的项目方案,其它经核定须保存五年的文书;

(4)一年保存:部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完结后的部门请求报告,完结后无长期保存必要文书。

5、办公室各部门负责起草或主办的文件及大型活动方案,由各部门负责整理装订,以左方装订为原则,右上角标明档案号。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再装订。

6、所有档案由办公室指派专人保管。

7、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须填写《档案调阅申请单》,并经相关领导人批准后方可调阅。跨部门档案调阅须秘书长批准。

8、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档案调阅申请单》的内容,将档案调出,供调档人查阅。调档人必须是《档案调阅申请单》里注明的查阅人。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时。

9、《档案调阅申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10、如调档内容更改,调档时间延长,应按调档程序重新办理。

11、需销毁的档案由保管部门填报《档案销毁申请表》,经相关领导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12、销毁档案须两人以上人员共同完成,秘书办指定专人监督销毁,并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档案销毁每半年进行一次,即每年的1月和7月。

13、《档案销毁申请表》、《档案销毁登记表》各一式二份,申请部门一份,办公室一份。

14、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15、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16、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17、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保管档案。

(三)信件收发及报刊订阅

1、信件收发

(1)各部门需邮寄的信件均由办公室指定收发员清点、登记、贴足邮资负责送出,每日一次,一般不予专送。

(2)外单位来文均由办公室统一拆封、登记,根据文件属性及时分送相关部门。

(3)旬报、超量信件以及挂号信件、急件由各部门自觉配合收发员封口,包装。

(4)个人信函自觉贴上邮票,可送收发员代发。

2、报刊订阅

(1)报刊由办公室制定计划,经秘书长批准,统一预定。各部门不能擅自订阅。

(2)个人订阅报刊可提出计划,由办公室帮助办理。

(3)每日报刊由收发员统一发送到各部门。未经同意,任何人不能私自在报箱取报,以免出现差错。

(4)除部门专用的报刊杂志外,其余由收发员统一放在大厅以便大家翻阅。

(四)公章、介绍信管理

1、印章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印章有不同的使用范围。为保证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杜绝失误发生,特规定如下印章使用办法。

(1)刻制印章应根据基金会的部门设置,经秘书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印章刻好后由办公室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2)基金会启用1枚公章,即: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3)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4)印章使用前,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并经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秘书长同意后使用。

(5)审批人对文本加盖印章后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义务负主要责任。印章保管人须将加盖印章的文本连同《印章使用审批单》归档保存。

(6)印章原则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需要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时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印章外借期间由签字人承担全部责任。

(7)工作人员如需要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同意后使用。

(8)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9)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0)指定保管人对所负责的印章丢失或盗用,须承担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1)当印章管理人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清单”。

2、介绍信的保管和使用

(1)基金会介绍信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个人因私事不得使用介绍信。

(2)介绍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使用介绍信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

(4)使用介绍信须按内容逐项登记。一般不开空白介绍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空白介绍信时,须在存根栏内写明使用人姓名,使用完毕后应补注事由及联系单位。如没有使用,应及时交办公室注销。

(5)使用介绍信,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未按程序签字,须追究经办人责任;如情节严重,将严肃查处;

(6)介绍信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当事人须承担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办公室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五) 证照管理制度

1、基金会证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2、证照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批文等,如: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等。

3、证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复印等,必须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如需使用原件,则须秘书长同意。

4、证照复印件必须加盖“再复印无效章”。

5、证照保管人必须做出登记,认真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

(六)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包括:单价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

2、现有固定资产以及新增、报废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核算,逐项登记,建立台账。

3、各部门应认真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工作人员个人要填写领取使用单,妥善使用。调离基金会时,交回所领物品,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4、固定资产报废时,使用部门应提交报告,由办公室填写报废意见,送财务人员登记。

5、办公室每年年底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状况。遇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随时向秘书长报告。

6、因个人原因丢失或损坏资产的,应酌情赔偿。

(七)捐款捐物管理及使用

1、捐款捐物的管理

(1)凡接受的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赠手续:

A、所有捐赠,不论多少,均须开具正式收据;

B、所有捐物,不论多少,均需认真进行清点登记,并需提供评估证明,填写捐赠清单,开具正式收据。

(2)凡接受的捐款捐物,均需专人进行管理:

A、所有捐赠名单(包括捐赠数额)均由财务室进行统计和管理;

B、捐赠的物品,均入库存放,出库需有秘书长签字。

(3)凡接受的捐款,均需存入银行。

(4)接受捐赠的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2、捐款捐物的使用

(1)使用范围  A、提供资助  B、设置奖励  C、工作经费

(2)审批权限

A、资助与奖励项目的审批权限为;3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B、工作经费开支由秘书长按理事会议通过的预算审批。

(3)审批程序 先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及预算计划报告,按使用范围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报告制度 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每月的收支情况,次月初向秘书长报告。

3、基金增值方式和途径按《基金管理和投资实施细则》办理。

(八)差旅费管理

1、远途出差需搭乘飞机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许可,费用自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机票。

2、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出差借款等手续。

3、出差住宿、伙食补助标准和乘车等标准参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执行

4、出差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借用的差旅费在出差回来一周内必须结清。逾期不结清者,财务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予以通报。

5、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另计。

6、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需要延时外,应电话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7、差旅费凭据实报。如有虚报除将其虚报款项追回外,并视其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三、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节约开支,按照基金会内部管理有关规则和财经纪律的要求,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预算管理办法

1、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预算制度,量入为出,总体平衡,厉行节约,先紧后松。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次年年度经费预算,报办公室及秘书长审核后(预算须含收入和支出两部分),报理事会审批,理事长签字后执行。原则上各部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保持收支平衡。

2、组织大型专项活动,须制定专门经费预算,由基金会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秘书长签字后执行。

3、凡未列入预算计划或超预算,须秘书长审核并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财务管理程序

1、支票(现金)领(借)用:由领(借)用人填写凭证,部门负责人及分管秘书长审核签字后,交秘书长审批,财务室登记签领;使用后按签字程序,在一周内向财务室注销。

2、资金使用由办公室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基金会办公会议讨论,秘书长签字后执行;数额巨大(20万以上)或计划外基金运行及投资,提交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3、工资福利(包括奖金、工资晋级、节假日福利标准等项目、津贴、医疗费、独生子女费、洗理费及其它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的发放,由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预算计划制单,秘书长签字后执行。

4、差旅费、日常办公经费的开支应本着节俭的原则,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及分管秘书长审核,财务室会计复核后交秘书长签字报销。

5、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出纳人员向开户银行购置的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将购置的支票号码作好记录,以便核查。

(2)收据管理。出纳人员购置的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应按会计档案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三)财务制度及财务监督

1、本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本会会计、出纳人员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度,钱、账、物分管。

3、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入账,做到记账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数字、文字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4、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理事长直接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并接受本会监事和审计、稽核部门的监督。

本会会计报表,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

5、财会人员要严守财经纪律,按照财会制度和有关政策办理各项财务,协助领导把好财务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财会人员有权终止办理会计业务:

① 违反财经制度和政策;

② 未按规定程序签字审批;

③ 超预算开支;

④ 超标准开支。

6、财务人员应随时向秘书长报告最新财务动态,分析和制定用款计划。

四、医疗费报销办法

为保障本会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家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此办法只适用于本会正式员工。

2、本会为员工按国家规定统一办理统筹医疗,单位不再另行报销。

3、凡是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造成伤残所发生的费用;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安装人造器官移植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4、本会工作人员因公伤事故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由秘书长审核后报销。

5、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凡户口在本市18周岁以内职工的子女,不享受公费医疗及单位劳保的(凭配偶单位证明),在公费医疗规定范围内的给予报销50%,公费医疗规定以外的费用不予报销。

6、子女看病须到省市级医院就诊。其他医院就诊一律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五、项目管理制度

1、基金会项目是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中的某一项,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专项项目。

2、项目的开展要符合老年事业的目标,充分发挥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作用。

3、捐赠2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合作项目,由基金会和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成立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4、捐赠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一次性项目,由基金会负责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5、对有捐赠使用用途的项目,尽量按捐赠者意愿办理,其余按基金会宗旨和有关规定办理。

6、为确保项目的实施,基金会可以与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正式签订协议,并明确权益和义务。

7、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基金会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8、项目经费拨付由项目办公室或基金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用款计划,经本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拨付,经费管理由本基金会负责。

9、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项目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

六、人事制度

(一)人员聘用

1、基金会聘用员工以“择优录用”为原则;

2、应聘者应填写报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3、应聘者通过面试后,须到二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4、受聘人员与基金会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

(二)入职及培训

1、新员工入职应按规定上交相关资料,经秘书长召集相关人员审核后办理入职手续。包括:本人照片、《员工登记表》、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体检表;

2、新员工入职后由理事会统一安排业务培训,制定试用期工作任务及目标,并指定专人帮带。指导人参与试用期转正评估意见。

(三)劳动合同

1、正式聘用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签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同意。

(四)试用

1、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从入职第一天起算,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2、新员工转正,应在转正日期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长召集相关人员审议,经理事长批准后办理转正手续;

3、未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4、新员工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由秘书长召集相关人员审议,经理事长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五)日常行为规范

1、着装庄重大方、干净得体,注意文明礼貌用语;

2、注意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办公场所的整洁;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及时处理公务,不得失职或越权、推诿;

4、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违规办事;

5、节约和爱护基金会财物,不得浪费或故意毁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

6、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六)考勤及休假管理

1、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

2、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3、事假、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员工报秘书长批准,秘书长报理事长批准;理事长事假、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应告知秘书长;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请假或转告请假;

4、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需报告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严格按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5、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6、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结转至下一年或领取假期工资;

7、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绩效考核管理

1、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2、考核工作由秘书长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所有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表》,考核结论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并备案。

(八)薪资福利

1、员工薪资福利按浙江省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执行。2、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统筹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九)奖励制度

1、员工的奖惩按照管理权限提出申请,由秘书长召集相关人员审议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2、有下列表现之一应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或采取其他奖励措施:为基金会在运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获得明显效益的;通过正当的运营途径或手段,使基金会获得特别发展效益的;其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的。

(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1、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长召集相关人员审议,经理事长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2、解除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以劳动合同法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为依据,按流程办理。

七、志愿者招募和管理制度

(一)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二)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4、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三)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2、遵守基金会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3、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4、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五)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六)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1、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2、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3、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4、基金会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工作说明,并组织进行基本技能培训;

5、基金会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组织专业性培训;

6、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七)、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组织;

2、在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

3、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1、为加快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遵循基金会服务宗旨、业务范围,设立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

2、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需由理事长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按照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3、按照相关规定,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为: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XX分会。

4、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应严格遵循基金会《章程》,符合基金会宗旨,在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开展。

5、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分支(代表)机构应严格遵循,凡越权或超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可取消授权直至撤消该机构。

6、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制。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7、分支(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积极为基金会建设和我市关心下一代事业做贡献。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XX分会。

8、分支(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担任,对各分支(代表)机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9、分支(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办事机构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若干名,不设专职人员。副主任和秘书由主任提名,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10、分支(代表)机构要根据基金会《章程》和授权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11、分支(代表)机构执行工作半年报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其中,一般工作事项由分支(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每半年向基金会书面综合报告一次,下列事项应事先上报书面请示,待基金会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1)将在全省范围相关领域产生影响的活动;

(2)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

(3)与基金会其他分支(代表)机构业务交叉的活动;

(4)基金会名义接受捐赠的活动;

(5)从事经营服务的活动;

(6)一次性支出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活动;

(7)基金会名义组织的跨行业或综合性大型社会活动。

12、分支(代表)机构印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印章由主任指定专人保管,使用需经副主任同意。

13、分支(代表)机构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只能加盖基金会印章。

14、分支(代表)机构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

15、分支(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和开展活动收入,全部进入基金会帐户,设立专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从专户中支付。

16、分支(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工作经费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

17、分支(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18、分支(代表)机构在工作中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基金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下列事项应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3、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会计的聘任,表彰爱心单位与奖励对基金会有贡献人员;

4、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50万元以上;

5、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定;

6、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8、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二)下列事项应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1、举行大型捐赠、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2、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3、举办大型培训咨询活动。

(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2、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3、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四)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十、信息公开制度

1、基金会信息是指有关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

2、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有序、方便获取、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

3、信息公开的内容:接受捐赠的信息,捐赠款物使用的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与审计报告。

4、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接受捐赠和捐赠款物使用的信息须在年底前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后须在次年5月底前公开。

5、信息公开途径以节俭高效为原则,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杂志、网站等可行途径。

十一、监事监督检查制度

1、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应在会前了解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在会议期间向理事会反映有关情况,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2、组织专题监督检查。监事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督查活动,包括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等,并将督查结果向理事会反映。

本综合管理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综合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020年10月30日

来源: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作者:  编辑:高明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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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12月,1998年8月经浙江省民政厅审核批准为公募基金会,2018年12月经浙江省民政厅审核认定为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