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非机动车销售企业等单位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重申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明确非机动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
规定可以采用非机动车销售前查验方式,前置登记查验环节;对销售前已查验合格的,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再查验车辆。
规定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人申请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无需再提供陪护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管
明确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非机动车查验、业务办理、牌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规定了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经信部门。
增加了加装电子芯片的非机动车号牌式样要求。明确非机动车登记档案内容,并实行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