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非机动车车主注意啦:登记规定有变动!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07-15 11:19   

杭州发布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点击这里查看全文),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

省公安厅依据《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对原《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登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方便群众便捷办理非机动车业务,积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登记规定》涉及的非机动车登记,是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

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登记条件和程序

依法调整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条件,对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国家标准,且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制作行驶证。取消了原来电动自行车应当列入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登记条件。

非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非机动车登记信息有效期为8年。登记信息有效期届满后,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政务网等线上平台提交身份证明、整车和车架号照片,或者在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上牌点重新签注信息。

《登记规定》还完善了非机动车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号牌遗失补领等业务申请条件和流程,分别明确了不予办理的情形。

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技术参数并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

(四)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五)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

(六)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

(三)属于被盗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来源:杭州发布  作者:资料/浙江发布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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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点击这里查看全文),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