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健康码”管理服务
(一)严格落实“全省一码”要求。统一全省“健康码”赋码和通行管理规则,各地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动态调整的,应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同意后统一实施。坚决杜绝层层加码,除全省统一的浙江“健康码”外,不得自行设置运营其他疫情防控码,不得要求已在全省任一地区申领浙江“健康码”的人员重复申领本地区“健康码”。
(二)进一步提高赋码准确性。卫生健康、公安、通信管理、海关、边检、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要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涉疫数据及时共享,大数据管理部门开展综合分析,确保准确赋码。积极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放的数据接口,推进跨地区涉疫重点人员信息、核酸检测等数据共享。加强国内外疫情形势研判,及时动态调整“健康码”赋码规则和数据接口。
(三)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着眼于方便公众,积极探索和推行无感亮码做法,在确保安全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推进“健康码”与市民卡、交通卡、公园卡及智能门禁等集成应用,以自动验码替代人工验码,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和通行效率。完善转码工作流程,创新跨地区核酸检测报告核验方式,促使省际“健康码”安全便捷转换。
(四)注重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救济。完善“健康码”家人代办和工作人员代查机制,运用同行家人手机绑定功能,为老年人、未成年人使用“健康码”提供便利。确实未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单独出行时,在核实身份、佩戴口罩情况下,允许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视情可短时间进入须验码的相关场所。为逃避验码而故意隐瞒实情的,经发现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继续健全申诉处置机制。加强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健康码”异常申诉专项受理渠道运行保障工作,完善一门受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统一反馈机制,建立并持续更新常见问题知识库,增配后台处置服务工作力量,做好培训工作,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快速响应处理。
四、切实保障“健康码”数据安全
(一)压实数据安全责任。经授权共享“健康码”数据、调用“健康码”数据接口的信息系统实施部门,对“健康码”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防护负主体责任。涉及技术服务外包的,要压实建设、运维单位安全责任,签署网络安全和保密协议,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提升安全防护能力。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健康码”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做好故障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持续强化运行保障,确保服务平稳高效。强化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收集、流转、存储、使用、销毁等全周期安全保护,确保数据安全。
(三)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健康码”数据,严防个人隐私数据泄露。在拓展“健康码”应用时,必须做好法律评估、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工作,合理界定个人信息使用边界,严防数据滥用。对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留存的“健康码”用户个人信息,在疫情结束后要按规定销毁或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