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下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审议,将在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法规的实施,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来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过程中的问题。《条例》的出台,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以下是《条例》中关注度较高的几点内容,下城交警提醒:距《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还有4天,为了您和您家人的安全,骑行电动自行车请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出行。
01
电动自行车定义
在《条例》中,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明确定义: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02
不戴安全头盔属于违法
对于骑电动自行车戴头盔的问题,公众关注度很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6岁以下儿童要坐儿童座椅
《条例》还针对老人和幼儿,新增了两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同时根据年迈人员在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伤亡比例偏高的特点,增加引导性规定: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04
设置“非标车”过渡期
据统计,我省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中非标车数量达2323.88万辆,占比接近81%。全省有7个设区市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占比超过95%,最高的达到98.7%。
非标电动自行车,主要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就是通俗讲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条例》明确,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针对非标车速度快、增加道路交通风险等事实,《条例》还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形和当事人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如果买到了超标或是改装电动自行车怎么办?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