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
昨天上午,省公安厅解读了民生关切的户口规定新政——《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规定》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8年7月1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实施,迄今已近十二年,在规范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事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浙江户籍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当前,随着法律及相关政策不断更新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此,早在2018年初,浙江省公安厅就及时启动修改工作,组织工作专班开展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基础上,修改形成《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针对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有关负责人做了解读
1
申报户口出生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婴儿取名有些什么要求?
据《户口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当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凭《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随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因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已经提交过,《户口规定》取消了原来出生登记需要提交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姓名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符号与标识,是以血脉传承为根基的社会人文标识,应当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名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不用冷僻字。
2
感觉各地迁移户口政策不统一,手续烦琐,究竟需要提交什么申报材料?
《户口规定》将市外迁入按迁移理由,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居住地落户、人才落户等十大类分类,逐条逐项制定办理条件,规定了申报材料。
迁移户口应当由迁移人或拟迁入户户主申报,提交三个方面的材料:
一是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是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迁入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挂靠证明);
三是与迁移理由直接相关的材料,也就是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对此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目前,除杭州市区略有限制外,全省基本建成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迁移制度,只要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职业,或符合亲属投靠、人才引进等条件,本人愿意,就可以落户城镇。
2019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放开放宽落实限制,降低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和实际居住年限,放开租赁落户。各地抓贯彻抓落实,正在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贯彻执行改革决策部署精神,《户口规定》规定了居住地落户政策:
杭州市城区实行积分落户;
宁波和温州市城区实行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申报落户;
其他城镇地区实行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申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