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流程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申报与设立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批两个阶段:
预审阶段:
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资源评估与基础评价书面申请。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资源评估与基础评价;对通过预审的旅游度假区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反馈预审结果。
正式审批阶段:
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根据预审结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审核通过后,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书面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宣传、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在6个月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复设立,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应在省级旅游度假区批复设立后两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体规划经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扩容等原因,确需调整省级旅游度假区空间范围的,应按照申报与设立正式审批程序进行。在批复规划期限内调整空间范围的,空间范围调整和总体规划修编审批程序可同步开展。空间范围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考核机制
省级旅游度假区每两年考核1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并向社会公布。
考核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上一个考核周期评价考核优秀的,可不参加当期考核。
对评价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个考核周期不合格的,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