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浙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有了新标准 11月起实施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9-08-22 07:39   

分类收集

垃圾投放点

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农贸市场、 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

投放点内的垃圾收集容器可采用240L或120L的分类垃圾桶;居民区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箱式收集容器。垃圾投放点的垃圾不得满溢、不得散落。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单独设立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

集置点

集置点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封闭的居民区内,宜设置集置点;开放式居民区应按垃圾产生规模单独或联合设置集置点;

农贸市场集置点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且避开人流密集的区域;

学校集置点的设置宜远离学生活动区域;

医院生活垃圾集置点应与医疗废弃物集置点分别设置。

分类运输

生活垃圾应及时进行收运,作业单位宜在运输车辆收运前30分钟内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至集置点,防止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长时间滞留。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宜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应影响居民休息。

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成熟的处理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可回收物

回收后进行资源化利用;

由废旧物品回收单位定期收购并进行二次分拣。

有害垃圾

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易腐垃圾

好氧堆肥;

厌氧消化;

生产沼气、电能和工业油脂等。

其他垃圾

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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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疯”上海人的垃圾分类,马上就要轮到浙江人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