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职工的年休假处理
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当年度没有安排休满应休年假的,不过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应休年假,不是指全年,而是职工从当年1月1日至离职日,所对应的应休年假天数,如果没休够,则可以对折算后尚未休满的整天数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有的省份规定可以顺延休满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不过要说明的是,如果当年已经多休了,多休的不再扣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年休假纠纷的时效
职工与单位发生年假纠纷,往往体现在年假报酬上,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原因没能及时安排当年休假,而是安排在次年休假的,只要单位有相应理由并且及时做出安排的,职工应当服从休假,毕竟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的是“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职工非要主张未休报酬的,不应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