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由县(市、区)残联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车辆来历凭证
整车出厂合格证
▲不加装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式样)
▲加装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式样)
车辆所有人为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人的,还需提供陪护人身份证明及照片。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列入《产品公告》或主要技术参数与《产品公告》不符的
擅自拼装、改装的提交的车辆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情形
▲非机动车行驶证(式样)
特殊情况登记方法
•非机动车更换已登记编码的车架、发动机等部件的,应当凭新购部件来历凭证办理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和原车辆所有人应当同时凭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