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有两个重点:
●取消一年内买房才能给奖励的先置条件
把货币奖励的制定标准下放到区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但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评估价值。
也就是说,选择货币安置,能拿到的补偿为:房屋评估价×(1+20%+22%),最多能拿到1.42倍房屋评估价的补偿。
这条最大的变动,就是取消原本要求一年内买房才能给奖励的先置条件。并且把货币奖励的制定标准下放给各区人民政府。
●要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费。
重要变化:
旧城改建征收房屋
需80%住户签约,征收才会启动
这是《征求意见稿》中非常重要的变化,是新增的一条。之前的政策没有出现过。
根据该文件,因旧城区改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为百分之八十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高于百分之八十的具体比例。
也就是说,因为旧城区改建这种公共利益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被征收片区必须有至少80%的住户签约,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才会生效,征收才会启动。而且,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自行确定高于80%的签约比例。
因此,只要有20%以上的住户反对征收补偿方案,拒绝签约,该片区的拆迁就不会启动。
文件政策适用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