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电动车还能上路吗?浙江这个政策一定要了解!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8-11-27 12:58   

已购超标车有三年过渡期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当心“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

《通知》还提到,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如果持有汽车驾照,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对快递、外卖用车,残疾人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等方面的问题,浙江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推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杭州发布  作者:资料/浙江发布  编辑:高婷婷
返回
今天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新国标的主要变化有哪些?赶紧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