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电动车还能上路吗?浙江这个政策一定要了解!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8-11-27 12:58   

杭州发布(资料/浙江发布)

浙江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目前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2017年产量达850万辆,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今天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

一起来看看新国标的主要变化——

近日,浙江在全国率先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15日前旧国标允许销售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

买到的电动车不合标准有权退货

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已购超标车有三年过渡期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当心“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

《通知》还提到,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如果持有汽车驾照,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对快递、外卖用车,残疾人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等方面的问题,浙江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推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杭州发布  作者:资料/浙江发布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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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新国标的主要变化有哪些?赶紧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