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隔空”审理淘宝网诉售假卖家案
因在淘宝网销售假冒品牌服装,高某某被法院判缓刑两年多后,又被淘宝网以违背合同约定为由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
4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高某某的售假行为侵害了淘宝网上的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权益,损害了淘宝网的商誉,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损失,当庭判决高某某赔偿损失4万元,并支付合理支出1万元。
据了解,杭州互联网法院自去年8月成立以来就以快速审判为目标,利用互联网法院线上举证质证系统以及同案数据分析系统,将庭审加速。此次审理的案件,是该院首次受理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卖家案,开庭审理后,法院当庭即作出宣判。
法庭调查、辩论、质证全程线上进行
当日,法官在线“隔空”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现场没有原告席、被告席,也没有书记员,法官面前仅有一块联网的大屏幕,上面实时显示着主审法官和原、被告代理律师的画面。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提交的相关证据、质证情况等,都可以在大屏幕上清晰地看到。
据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作出的判决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某以其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额达10万余元。
2016年1月,法院以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为彻底打击售假者,真正让售假者疼,2017年12月,淘宝网将高某某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庭上,原告淘宝网的代理律师称,由淘宝网与被告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果用户的行为使淘宝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
“被告明知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持续大量在淘宝上出售假货。”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淘宝网财产权益和商誉,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淘宝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6827元,并赔偿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而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高某某只是利用朋友的淘宝店铺进行售假,该行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高某某并非售假店铺与原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按照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还辩称,淘宝网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