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后莫焕晶没跑远想救援
能不能减轻罪责?
起火后,莫焕晶确实也报了警,“但是其报警时距其放火已长达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一审判决认为。
另外,莫焕晶在庭审中一直为自己辩解说,点火后就准备灭火,还用榔头敲击房间窗户试图解救,辩护人也提出其有积极救援的行为。
但是没有被一审判决采纳。判决认为,“在案证据亦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之后也未及时对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与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的情况不符”。
消防、物业有没有责任?
钱报记者 董旭明 航拍
在2月1日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是造成本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具有影响力,请求对莫焕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莫焕晶不顾雇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选择凌晨4时55分许在高层住宅内放火,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消防部门于5时04分50秒接群众首次报警,于5时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车,消防车于5时11分16秒到达蓝色钱江小区正门,消防战士于5时16分53秒到达着火建筑楼下,随即携带灭火救援装置乘电梯前往事发楼层,接手物业保安实施灭火。消防战士在实施灭火过程中发现供水管网水压不足,遂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进行灭火。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但上述情况不足以阻断莫焕晶本人放火犯罪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莫焕晶罪责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为何判处莫焕晶死刑?
杭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莫焕晶沉迷赌博,明知放火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却不顾朱小贞一家的生命安全,选择凌晨时分在具有大量易燃家具和内饰且相对密闭的城市高层住宅内放火,其行为具有造成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害的高度危险性,危害整幢高层住宅的公共安全并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些都是应当对莫焕晶严惩的因素。
在案证据还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后也未及时对被害人施以援手。在案证据虽然证明其有报警行为,但是报警时距放火已长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
莫焕晶还提到,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进行施救,但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焕晶积极施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莫焕晶虽然没有逃离行为,但也没有实际作为。也就是说,莫焕晶在放火后的行为,没有一项真正成为能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莫焕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但仅有该一项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远不足以抵消莫焕晶的多项从严量刑情节。
综上,莫焕晶同时具有的从严、从宽情节反向竞合时,从严情节占绝对主导地位。因此,一审法院判处莫焕晶死刑,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个案件暴露的是
高层消防安全和保姆甄选问题
一审判决后,审判长一声“把莫焕晶带下法庭”,神情萎顿的莫焕晶被两位法警带离。林生斌走出法庭后,没有什么表情,没说更多的话,一袭黑衣走在冬日的萧瑟里。蓝色钱江距离杭州市中院不过三四百米,平静的模样,周边不少楼盘挂起了红灯笼,一派过年的气象。
案件总算告一段落,是否上诉,有没有二审,会不会有新证据,都还不知道。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与被害人林生斌分别有十日时间决定是否上诉或要求检方抗诉。
我想起2月1日激烈的庭审中公诉人最后说的几句话,有关这个案件带给社会的警示——
“曾经美好的江景家园化成废墟”“原本幸福的一家五口,仅留一人在世”,而“纵观莫焕晶的人生轨迹,就是被赌博毁掉的一生”。怎么能用“放火”这样极端的手段呢,点火的一墙之隔就是善良和友好的女主人,还有相处了大半年应有爱意的三个可爱的宝贝,可是,在一个赌徒的眼里,只要能制造合理的借钱理由,牺牲他人的生命在所不惜。
而这样一个劣迹斑斑如此卑劣的保姆,如何被家政公司推荐往各家雇主。家政市场对保姆的甄选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另外,这个案件也足以让我们警醒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问题,设施,管理,救援在关键时刻都关乎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