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西湖风景名胜区;
(二)京杭大运河、钱塘江沿线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繁华商业街、特色商业街;
(四)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五)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线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六)大型桥梁、城市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七)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
(八)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
此外,为保证用电安全,《办法》规定了外接电源的管理和处罚办法: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电源。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接用城市功能照明电源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杭州市城管委提醒,非法接电不仅是偷窃行为,还会带来触电、火灾等风险,给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带来隐患。请广大市民朋友们注意用电安全,不要擅自从城市照明设施接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