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在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划定的城市黑天空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功能照明设施不得有上射光线。违反相关规定者,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照明设施的光干扰问题,《办法》还明确要求避免城市照明影响居民生活。例如第二十四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窗户。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等。
哪些地方要装灯?
《办法》用两条内容,分别针对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明确装灯范围: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游步道;
(二)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公路;
(三)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
(四)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