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醉驾免刑标准放宽 不代表你可多喝点儿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7-05-24 07:01   

    最高法出台最新指导意见,醉驾情节轻微或可免刑

    今年初浙江“醉驾入刑”就有新规,“免予起诉”等标准有所放宽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从今年5月1日起,针对8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引人关注的是,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实,早在今年1月,我省关于醉驾的刑事处罚,已悄然发生改变。

    对于有人担心,最高法的新规是否会违背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有专家表示,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只是重申了法理精神,不会对醉驾的定罪量刑产生根本性影响。毕竟,“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

我国对于醉驾者的严厉处罚始于2011年。(资料配图)

我国对于醉驾者的严厉处罚始于2011年。(资料配图)

    浙江醉驾入刑早有新规

    “免予起诉”等标准有所放宽

    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纪要》对“醉驾入刑”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记者查阅发现,尤为引人关注的主要有: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条省高院刑三庭2014年的内部文件已经提到,只是今年1月份的新文件更为详细具体。

    《纪要》同时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就醉驾的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适用缓刑的标准,该《纪要》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之前的规定是: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从中可以看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放宽了。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未超过180mg/100ml,无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之前的规定,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适用缓刑。这就等于,放宽了适用缓刑的标准。

    《纪要》也规定了8种从重情节,如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等。

    法律界人士:免刑不等于无罪

    认定“情节轻微”需出台细则

    谈到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理解,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秀珍解释,这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这首先是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不需要处以刑罚。‘免于刑事处罚’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简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和无罪判决还是有区别的。”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以来,“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就颇有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争议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打击面过广,一种则坚持认为醉驾应该入刑。而两种观点的冲突点则为:是否应综合考虑醉驾的不同情节和情况,做到罪责相适应。他认为,最高法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指导意见并没有松动。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现实角度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醉驾行为,其危害程度和恶性程度相差很大,“醉驾是抽象危险犯罪,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无法预知,如何把握‘情节轻微’这个度很关键。这需要拿出一个标准来,相关部门出台细则尤为重要。”醉驾免刑标准放宽不代表可多喝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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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宽醉驾处罚标准

    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有人担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否违背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

    先来看一组数据:公安部2016年发布的数据显示,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就浙江而言,2014年,浙江全省交警查处醉驾2万余起;2015年查处醉驾2.1万起;2016年查处醉驾2.3万起。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秀珍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如果一味遵照之前的标准处罚,未免过于严苛,醉驾者不仅失去自由,即便出狱也丢了工作,不易被社会接纳,反而没有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客观上已经取得一个较好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将定罪标准在法律框架内作出相应调整,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可以避免出现打击面过大的情况。”

    事实上,浙江省这几年城镇居民汽车拥有量每年在增加,但因交通肇事死亡特别是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人数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这是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取得的重要成果体现。

    由于严格执法,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适时调整定罪量刑标准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立法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放宽处罚标准可以尽量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避免定罪过滥,并不违反立法本意。当一个观念因为大量判例而已经深入人心的前提下,不会因为放宽处罚标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回升。”何秀珍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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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入刑”法规的变化

    我国对于醉驾者的严厉处罚,始于2011年,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两高一部”印发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全文共7条,其中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规定。

    而最高法近日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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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丁原波  编辑:余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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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今年1月,我省关于醉驾的刑事处罚,已悄然发生改变。 对于有人担心,最高法的新规是否会违背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有专家表示,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只是重申了法理精神,不会对醉驾的定罪量刑产生根本性影响。毕竟,“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