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套房子分割成多间对外出租的情况,此次对最小出租单位有明确界定: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
今年6月1日,滨江区浦沿街道一“群租房”发生4死4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可以说,“群租房”问题带来的违法建设及消防、治安、环境卫生等安全隐患,已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顽疾”。
据全市流动人口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市流动人口总数为450.44万人,其中居住在租赁房屋中的有311.08万人,占总数的69.1%。由于出租房大多消防安全条件差,管理薄弱,去年,我市出租房火灾共占全市火灾总数的46%,因火灾死亡19人,其中出租房火灾死亡10人。
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的呼声一直不断,去年,《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被列入201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经过调研、起草、修改和公示后,《若干规定》(审议稿)日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焦点一:“群租房”的界定
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若干规定》(审议稿)中的居住房屋,指的是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针对一套房子分割成多间对外出租的情况,此次对最小出租单位有明确界定: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
也就是说,出租人或承租人不能改变房屋内部的结构,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能出租供人员居住。
另外,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能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如果出租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焦点二:出租房的管理
三层及以上出租房要设置逃生软梯
集中居住房屋按要求设监控系统
《若干规定》(审议稿)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等也提出了要求。
比如,居住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出租居住房屋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屋窗台或阳台的金属栅栏从内部要容易开启;
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居住房屋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三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当设置逃生绳;
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
另外,对于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房,除了符合上述消防安全要求外,还应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装置,每个房间以及公共部位应当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系统。
焦点三: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义务
要向公安机关报送租房信息
承租人要向出租人告知临时居住者
如果你有闲置的房子要出租,那得履行好作为出租人的义务。根据《若干规定》(审议稿),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经机构鉴定的危房,不得出租。
出租房屋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出租房的地址、租期以及使用功能等报送给出租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承租人要配合提供报送相关信息,如果增加居住使用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单个居室2人上限;留宿他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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