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监控的前提,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场所安全设置的合法、善意的监控,且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而不得随意传播;如果是恶意、违法设置摄像头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应当认为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也有律师认为,公共场所不管室内还是室外,一般不涉及隐私权。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甜律师说,室外和室内公共场所一般没有涉及隐私权问题,只有涉及家庭这块,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如果视频是以营利为目的,可能会涉及侵犯肖像权。”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凌斌高级律师说,只要是公共场所,就不涉及个人隐私权。
“打个比方,如果你老婆在网上看到你在咖啡馆和其他异性喝咖啡聊天,导致感情问题甚至离婚,要明确的是,你和异性喝咖啡聊天属于自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存在的,不是因为播出来才导致离婚的,而是因为你实施了这个行为。”
但是三位律师都认为,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摄像头采集分享,就是侵权行为。
吴旭华说,商家和厂家签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将摄像头视频进行采集并未经许可进行分享,不单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样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商家和厂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凌斌律师认为“分享”一词在概念上很模糊。
“厂家有没有明确跟商家或者家庭用户说清楚,分享是什么概念,分享到哪里,厂家如果在说明书上、口头或者协议中没有明确告知,厂家也是有责任的。”
杨甜律师认为,商家如果同意与厂家宣传该监控设备的视频网站签署协议,就涉及侵犯视频中个人的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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