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表示,“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如果是主动、及时的,一般不认为是违纪。但也不会简单地给予‘免责待遇’,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构成违纪。”
根据相关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与其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行为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违纪认定。“两高”在刑事责任认定上也有同样的规定。
上交的钱物去哪儿了?有一套严格的操作规范
“纪检监察机关收缴的款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处理,这是一条红线。”杭州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
为了防止在登记管理和上交国库等环节上出现纰漏,杭州市纪委有着严密的操作办法。
对于自愿上交的现金,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不代收,而是由上交人直接去杭州银行网点交款,或者交由所在单位(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登记后去交款。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原件由交款人自行保管,复印件交纪检部门存档备查。
一定需要纪检部门代收的现金,纪检部门必须指定2名工作人员共同办理登记,并开具收条,款项交入廉政账户后把交款凭证入档保存。
上交有价证券、物品时,经2人共同查验后,要逐项登记并向上交人出具收执凭证。登记(处理)表、收执凭证填写内容应包括上交有价证券、物品的种类(名称)、数量(质量)、发行单位、面值金额(价值)、上交人、上交时间、收执经办人等基本信息。收执凭证存根联与登记(处理)表及其他凭据一并建档留存。